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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关于编修《吉林省志》(1986~2000)审稿制度

发布时间:2010-05-16 12:54:00   来源:  字体显示:

  续修《吉林省志》实行三审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审(一审)

  ⒈《吉林省志》各专业志的初审由承编单位主持:
  ⑴由省直一个部门单独编修的由部门承担;
  ⑵由几个部门共同编修的由各部门协商组成评审小组,共同承担;
  ⑶承包编修的专业志由承包单位承担;
  ⑷省地方志编委会编修的由省地方志编委会省直指导处承担。
  ⒉进入初审的志稿,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志稿的篇目经过了省直指导处和本卷责任总纂的同意;
  ⑵编纂前经过了试写,且试写稿修改后经过省志责任总纂认可:
  ⑶全部志稿不低于试写稿的水平;
  ⑷志稿经过了专业志主编和副主编的统纂。
  ⒊初审人员:
  初审由编修单位负责人主持,吸收有关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有关专家学者以及编修人员参加。有条件的还可请本系统、本专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省直指导处负责人和责任总纂、编纂参加初审会议。
  ⒋审稿任务:
  ⑴按《(吉林省志)质量标准(1986~2000)》和《(吉林省志)行文规范(1986~2000)》进行全面审查;
  ⑵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严格把好四关:一是政策关,志稿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二是史实关,入志资料必须准确无误、真实可靠;三是业务、专业技术关,有些专业志业务性、专业性较强,记述内容必须符合专业的技术要求,体现专业特点;四是保密关,记述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保密规定,严禁泄密,给国家造成损失;
  ⑶初审后提出初审报告,主审人签字,主审单位盖章。

  二、复审(二审)

  ⒈《吉林省志》各专业志的复审由省地方志编委会省直指导处承担。
  ⒉报送复审的志稿,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志稿初审通过,并经过认真修改,对初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全部作了处理,基本达到《(吉林省志)质量标准(1986~2000)》的要求;
  ⑵文稿、图片、表格等要素齐备;
  ⑶文稿字迹清晰,稿面整洁,页码连贯;
  ⑷在提供文稿同时,提供相应电脑软盘一份;
  ⑸附有初审报告及有关附件。
  ⒊对提交的复审志稿,首先应由省志责任总纂及编纂根据《(吉林省志)质量标准(1986~2000)》和《(吉林省志)行文规范(1986~2000)》对志稿进一步全面审读,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总纂。
  ⒋省志责任总纂对经过修改和总纂的志稿认为达到了《(吉林省志)质量标准(1986~2000)》后,写出送审报告提交《吉林省志》总纂办公会进行复审。
  ⒌审稿任务:
  ⑴按《<吉林省志>质量标准(1986~2000)》和《<吉林省志>行文规范(1986~2000)》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
  ⑵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严格把好8关:一是篇目结构是否合理;二是志书体例是否符合科学标准;三是政治观点和有关提法是否正确;四是记述内容是否有缺漏;五是交叉重复内容的取舍和处理是否合理;六是行文是否符合规范;七是文字记述是否精炼恰当:八是保密、涉外、民族、宗教方面的记述是否准确。
  ⒍复审由省直指导处处长主持,副总纂、编纂参加。
  ⒎总纂办公会结合责任总纂报送的复审报告和志稿,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衡量志稿是否达到报送终审的标准,并提出修改意见,认定后由省直指导处处长和责任总纂签字,报送终审。

  三、终审(三审)

  ⒈《吉林省志》各专业志的终审由省地方志编委会代省政府实施:
        成立终审组,终审组由思想性强、政策水平高、熟悉省情、知识面宽、文字功夫好的老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
  ⒉报送终审的志稿,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报送的终审志稿,必须是经过复审通过的并对复审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一一核对处理;
  ⑵稿面清晰,要件齐全:
  ⑶附有初审、复审报告。
  ⒊终审由省地方志编委会省直指导处组织,由省地方志编委会副主任主持。
  ⒋审稿任务:
  ⑴按《<吉林省志>质量标准(1986~2000)》和《<吉林省志>行文规范(1986~2000)》对志稿进行最终审核;
  ⑵侧重对志稿的政治观点和史实进行总体上的、高层次的审查,认定志稿是否达到了出版水平:
  ⑶向省政府提出终审报告。如遇有不能处理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在报告中提出请示;
  ⑷终审后,终审小组组长在终审表上签名,省地方志编委会在终审表上加盖印章。

  四、存档

  志稿通过终审后,由省直指导处将志稿文本、电脑软盘及三审报告等材料汇总,一并立卷存档。